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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博山百姓商厦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博山百姓商厦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3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山百姓商厦。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冶街*号。经营者:李长滨,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峰,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山百姓商厦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峰审 判 员  马清华人民陪审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韦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