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博山百姓商厦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博山百姓商厦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3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山百姓商厦。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冶街*号。经营者:李长滨,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峰,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山百姓商厦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峰审 判 员 马清华人民陪审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韦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