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川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祖爱、栾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爱,栾冰,张某,徐明俭,贝文莲,唐义静,徐某1,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黄祖爱,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栾冰,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徐明俭,男,1947年5月2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贝文莲,女,1949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唐义静,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徐某1。被执行人徐某2。本案在执行黄祖爱、栾冰、张某诉唐义静、徐某2、徐某1、徐明俭、贝文莲道路交通无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