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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9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宋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9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宋莉,女,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宋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遵福审判员  刘俊园���民陪审员王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