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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玉林与田道尧、王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林,田道尧,王法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1民初508号原告宋玉林。被告田道尧。被告王法民。原告宋玉林与被告田道尧、王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道尧、王法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6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田道尧几年前为了承包经营土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偿还一部分,被告田道尧于2016年5月26日就余款265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王法民提供担保。被告田道尧、王法民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田道尧、王法民未出庭质证,本院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被告田道尧在原告处借款,经结算,被告田道尧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6500元的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王法民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本院认为,2016年5月26日,被告田道尧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6500元借条,是双方对借款剩余金额的结算,原告主张被告田道尧偿还借款2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法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王法民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法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田道尧追偿。被告田道尧、王法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道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玉林借款26500元,被告王法民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法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道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田道尧负担,被告王法民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红人民陪审员  吕 斌人民陪审员  刘伟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承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