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翟治国与王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治国,王连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374号原告翟治国,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王连保,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治国诉被告王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治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连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治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元,由原告翟治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