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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与增城市朱村供销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增城市朱村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路17号。负责人:林刚,行长。被执行人:增城市朱村供销社,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圩。法定代表人:郭春山,主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朱村供销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兆雄审 判 员  黄伟明人民陪审员  王慧雯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