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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伟康、高振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康,高振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83号申请人:宋伟康,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高振坤,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伟康与被申请人高振坤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伟康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高振坤申请夏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017)豫1426执214号执行标的款6400元予以扣留。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伟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振坤申请夏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017)豫1426执214号执行标的款64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