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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时云与张长勇、黄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云,张长勇,黄敏,黄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525号原告:时云,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朱鹏,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勇,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黄敏,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苏伟,泗县大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伟,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云与被告张长勇、黄敏、黄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长勇、黄敏、黄伟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时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云撤回对被告张长勇、黄敏、黄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时云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许道贵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