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举超等与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举超,杨水云,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举超,男,生于1966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申请执行人:杨水云,男,生于1955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川主乡。投资人:李学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依职权恢复执行王举超、杨水云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的恢复执行标的为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给付王举超、杨水云欠款7156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保全费4820、执行费9556元。本院另依职权恢复执行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分别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刘平芳和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共62案,因被执行人同一,决定并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2016年度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支付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开办的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关停后应获得的“以奖代补”款10100000元予以扣划,该款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3500000元、补足其第一次分配未受偿的1576196元后,余款5023804元由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申请执行人王举超、杨水云在本次执行中受偿欠款72579元,尚有欠款643063元、案件受理费6200元、保全费4820、执行费955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财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