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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市皓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皓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6层602号。法定代表人:牛跃华。被申请人:成都市皓阳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幢19楼D号。法定代表人:芶皓敬。申请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皓阳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川A375**号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皓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万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四川源汇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川A375**号汽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