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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恒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耐克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恒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耐克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工业大道赣亮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32509。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明,南城县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西耐克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江西动漫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2434901。法定代表人赖永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耐克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西耐克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可行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嘉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