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素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志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素娥,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659号申请执行人谢素娥,女,汉族,1953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刘志平,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江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谢素娥申请执行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刘志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南熏大道一段***号房屋一套(权2273***),刘志平所有的川A6***X、川***5JE车辆。因房屋涉及其他共有人(易艳)本案不便处置,车辆未实际控制,也无法处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应执行刘志平134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刘志平尚欠申请人谢素娥134000元。二、终结(2014)温江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