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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胜望饲料有限公司与:范正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望饲料有限公司,范正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474号原告:上海胜望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大柯,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胜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胜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胜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