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李宇辰、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李宇辰,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3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住所:开远市灵泉东路461号。负责人胡俊彪,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司庆林,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诉讼代理。委托代理人肖诚,女,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李宇辰,男,1994年3月24日生,回族,住开远市。被告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文举,经理。住所:个旧市金湖东路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被告李宇辰、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6.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段 琳人民陪审员 谢裕恒人民陪审员 沈光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思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