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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邱岚与张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岚,张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166号原告邱岚,男。被告张玉生,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邱岚诉被告张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岚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为一千二百一十九元(原告邱岚预交),由原告邱岚负担。审判员 范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繁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