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邱岚与张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岚,张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166号原告邱岚,男。被告张玉生,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邱岚诉被告张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岚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为一千二百一十九元(原告邱岚预交),由原告邱岚负担。审判员 范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繁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