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冯永奇,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冯永奇,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3号楼1至4层,4号楼1层,5号楼第3层、10至23层,地下一层局部。主要负责人:毛国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锴,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生,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5号。法定代表人:冯永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永奇,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西店子村南。法定代表人:冯永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路(3)号。法定代表人:冯永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冯永奇、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3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梁 辉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