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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诉被告龚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龚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218号原告王雪,女,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龚建,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龚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雪承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