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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显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李显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显红,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致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显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城致远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显红诉称,其于2014年10月与北城致远公司签订《楼梯涂料工程合同》,约定北城致远公司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五举双石场的巴渝新居工程的内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现请求判令北城致远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城致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