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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梦之声量贩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梦之声量贩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梦之声量贩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号。经营者:曹和法,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梦之声量贩歌厅(以下简称梦之声歌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梦之声歌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音集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仅凭音集协提交的歌曲专辑包装封面记载即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过于草率;2、涉案公证取证的光盘录制的歌曲只有几秒,无法核实录制歌曲判断与涉案作品的一致性,故侵权与否亦无法判断;3、一审判决每部作品赔偿损失50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音集协辩称,1、音集协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梦之声歌厅对此未能提交相反证据;2、涉案公证取证的光盘录制的时间虽短,但歌名、片头、词曲作者、歌词等均与音集协提交的歌曲专辑相印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爱就爱了》等2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著作权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本案所涉《爱就爱了》等24部在内的MTV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4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梦之声歌厅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梦之声歌厅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本案所涉的《爱就爱了》等24部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包括涉案的《13131》、《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满天风雪》、《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爱简单》、《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24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该24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15年9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据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9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5年9月21日15时50分,公证人员随同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怀宝来到梦之声歌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8208”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怀宝对用于存储本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摄像机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并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内存为空。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包括本案所涉歌曲在内的相关歌曲,并进行摄像。上述行为结束后,陈怀宝在服务台付款,取得一张收据。公证人员将上述摄像数据等材料进行整理,形成涉案公证书及光盘等附件。公证书所附收款方“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梦之声量贩歌厅”发票,金额为600元。公证书中所附歌单共有325首歌曲,案涉的《爱就爱了》等24部歌曲包括在内。经比对,上述摄像公正的光盘视频所涉本案的《爱就爱了》等24部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相吻合。另查明,2015年9月15日,音集协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就其与梦之声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诉讼,约定一审判决后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被告梦之声歌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曹和法,经营范围为量贩式歌厅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作品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该权利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告梦之声歌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被告梦之声歌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未能举证被告梦之声歌厅侵权给原告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能举证被告梦之声歌厅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梦之声歌厅的营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梦之声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爱就爱了》等24部音乐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1)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梦之声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12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1000元,合计13000元。三、驳回原告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负担84元,原告负担9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一审法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音集协一审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以及音集协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授权合同已就涉案作品的权属及相关授权举证证明,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属及其授权的认定正确无误,梦之声歌厅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反证,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公证取证的光盘针对每部音乐视频录制的时间虽短,但通过该段音乐视频反映的歌名、片头、词曲作者、歌词等均与音集协提交的权属证据相一致,足以推定二者系同一作品,梦之声歌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在音集协遭受侵权造成的损失或梦之声歌厅侵权获利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形下,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等因素,对本案赔偿额依法予以酌定为12000元并要求梦之声歌厅支付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梦之声歌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梦之声歌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