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宋立焱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刑初3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立焱,绰号小二,男,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158号乐强小区*栋*单元***室,暂住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合生广场*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牟权民,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立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英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立焱及其辩护人牟权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6月,被告人宋立焱(绰号小二)多次在广州市王某某(绰号高佬,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后从广州市邮寄贩卖给哈尔滨市的刘某某(绰号三哥,另案处理):1.2016年3、4月间,宋立焱分三次从王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500克,并邮寄贩卖给刘某某。2.2016年5月,宋立焱向王某某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后与1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同邮寄贩卖给刘某某。2016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截获上述装有毒品的邮包,从中缴获白色晶体共960.31克、红色圆片10片共0.96克,经鉴定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3.2016年6月初,宋立焱为向刘某某贩卖毒品而从王某某处拿到5克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邮寄给刘,6月7日宋立焱收取刘某某给付的购毒款,并于6月8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合生广场E座1502室与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后在房间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906.6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宋立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371.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96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立焱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立焱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第一起犯罪,系宋立焱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减轻处罚;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属于犯罪未遂;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或纵容宋立焱的上线王某某多次犯罪问题,且宋立焱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对宋立焱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三四月间,被告人宋立焱分三次从王某某(绰号高佬,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500克,并邮寄贩卖给刘某某(绰号三哥,另案处理)。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将毒品贩卖给哈尔滨一个姓宋的男子,我叫他小二,我卖给他四五次。2016年3月,小二到广州我租的广州市海珠区名都华庭小区1号楼1单元1507室,他说要买50克冰毒,给我2100元。他给了一个哈尔滨的地址。过几天,我用一个药盒将50克冰毒包好到百世汇通快递邮寄的。第二天,我用短信告诉了小二邮包单号。2016年3月末,小二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名苑小区南安阁D座601室,找我买200克冰毒,给我8400元,我交给他4包冰毒每包50克。小二说让我邮寄,然后将毒品和邮寄地址给我,我当面将这4包共200克用茶叶袋包好,过了两天,我到百世汇通邮寄的。2016年4月,小二到广州市海珠区名都华庭小区1号楼1单元1507室,找我买250克冰毒,我告诉他10500元。我当面将250克冰毒用茶叶袋包好,小二给我地址和一张建行卡及密码。过了二三天,我去百世汇通将毒品邮寄,然后从小二卡里提现1.8万元。我用1317884****和小二1307880****联系的。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认识宋立焱,管他叫小二,他管我叫三哥。2016年初,我认识宋立焱后,他说他贩毒,我给他7000元买冰毒,后来我要回来2000元,宋立焱邮寄给我50克冰毒,白色晶体,用茶叶袋包装。我是接到送货电话,在我家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家园小区16栋1单元2601室接到的货。我是2015年3月到2016年6月租的群力家园16栋1单元2601室居住的。2016年3月末,宋立焱将200克毒品冰毒贩卖给我了,毒品是宋立焱邮寄给我的。2016年4月末,宋立焱将250克毒品冰毒贩卖给我了,是宋立焱邮寄给我的。3.辨认笔录:经混杂辨认,王某某辨认出宋立焱系从其手中多次购买毒品冰毒的男子小二;刘某某辨认出宋立焱系贩卖给其冰毒的小二;宋立焱辨认出王某某系向其贩卖18包毒品的高佬;宋立焱辨认出刘某某系从其手中购买毒品的三哥。4.证人金某的证言: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我将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家园小区16栋1单元2601室出租了,出租给一个叫刘某某的男子。刘某某的身份证号是230107197002161217。5.手机通话详单:2016年三四月,宋立焱用号码为1860460****、1307880****的手机分别与王某某、刘某某多次通话。6.银行卡交易查询明细:宋立焱6217001140018154101号建设银行卡于2016年3月24日、28日分别收到哈尔滨旭升分理处ATM存款1万元和5000元;4月10日分两笔收到哈尔滨旭升分理处ATM机存款共2万元;4月10日至14日分多次取出。7.被告人宋立焱的供述:我贩卖冰毒五次。2016年3月初,在广州市海珠区名都华庭1号楼1单元1507高佬(王某某)家,我向他买50克冰毒,给他3700元。冰毒白色晶体,里面透明塑料袋、外面茶叶袋包装,我将这50克毒品冰毒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了。是通过邮寄的方式,由王某某寄的,地址是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家园小区16栋1单元2601室。3月十二三号,高佬发信息告诉我用百世汇通快递邮寄的以及邮单号码,我就打电话告诉三哥了。3月十五六号,三哥打电话说收到了。我这次获利1300元。2016年3月末,刘某某打电话说要买冰毒,分两次给我建行卡汇的钱,2016年3月24日汇了1万元,3月28日汇了5000元。收货地址是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融府。我就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名苑小区南阁D601找王某某,我给他1.4万元。他给我看了四包冰毒,每包50克,他当面将冰毒包好,用胶带粘的,我告诉他地址。过了三四天,王某某告诉我邮单号和百世汇通快递公司,我告诉了刘某某。过了四五天,刘某某告诉我收到了毒品。这200克冰毒是白色晶体,里面是透明塑料袋,外面是茶叶袋包装的。这次我获利1000元。2016年4月的一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买毒品冰毒,并说收货地址是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融府。4月5号,刘某某给我的建行卡里汇了2万元。我在广州市海珠区名都华庭1号楼1单元1507室王某某家和他说我要250克冰毒,我们讲好1.75万元。我将建行卡和密码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当我面包好250克毒品冰毒,我告诉他邮寄地址。过了两天,王某某分几次从我的卡里取了2万元,每次2000、3000、1000元不等。又过了两三天,我和王某某在名都华庭见面的时候,王某某还给我卡并告诉我邮单号和百事汇通公司,我打电话告诉了刘某某。过了几天,我查了一下,显示刘某某收到了。冰毒是白色晶体,里面是透明塑料袋,外面是茶叶袋包装的。我用手机号1307880****和王某某1317884****联系的,我这次获利1万元。二、2016年5月,被告人宋立焱向王某某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后与1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同邮寄贩卖给刘某某。同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截获上述邮包,从中缴获甲基苯丙胺960.3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片,共0.96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小二打电话要1公斤冰毒,然后往我工行卡转了2.5万元,因为我没有毒品,所以没给他发。5月中旬,小二到广州问我为什么没发,我说质量不好。过了10多天,我给小二打电话说有毒品了,他来南洲名苑我家里看了毒品,然后他自己包好交给我并用短信告诉我哈尔滨的地址,还给我建行卡让我去取钱。收件人我写的张宇收。过了一两天,我到百世汇通邮寄这1公斤冰毒,并往我邮政卡转了3万元。这次我没有贩卖给小二其他毒品,是他自己包的邮包,他问过我是否有麻古,我说没有,里面的麻古可能是他自己装进去的。因为我一共得到5.5万元,还卡时我给小二5000元。冰毒也是用茶叶袋包装的。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使用关某的银行卡给宋立焱汇过钱,2016年5月7日转1.2万元,5月14日转2万元。他说回来给我冰毒还我。后来,我给宋立焱发短信,告诉他毒品发到香坊区黎明融府。过几天,宋立焱打电话说毒品发出来了,并告诉我邮单号。我没接到这批毒品,宋立焱给我打电话说毒品丢了,让我再给他汇一笔钱买毒品给我,我就又给宋立焱汇了4.1万元,后来就联系不上宋立焱了。3.证人关某(刘某某前妻)的证言:我在2006年12月18日开通了617001140025143857的银行卡,在刘某某手里,当时因为刘某某有透支记录办不了卡,所以就向我要了这张卡,他一直使用没还给我。离婚后,我没有帮刘某某汇过钱。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6年三四月份,我把黎明融府小区D1栋16层1603的房子借给刘某某暂住。5.宋立焱卡号为6217001140018154101的建设银行卡于2016年5月7日、14日、25日、31日分四次收到关某账户转入共计7.2万元,(关某卡同日转出数额相同);同年5月9日,转出2.5万元至王某某账户6212263602069122539,王某某同日收到该笔转账;6月1日,转出3万元至王某某持有的梁某某账户6221505800004068341。6.建设银行ATM机监控录像及提取笔录:2016年4月30日,刘某某给宋立焱汇款;5月9日,宋立焱给王某某汇款。7.宋立焱手机微信照片:2016年6月2日,通过微信转入5000元。8.航空电子机票:宋立焱于2016年5月15日19时乘机从哈尔滨至广州。9.手机通话详单:2016年5月,宋立焱用1860460****、1343028****、13078803442号手机与王某某、刘某某多次通话及互发短信;王某某1305843****、13178845387号手机通话记录与宋立焱手机通话记录能够相互吻合。10.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扣押毒品清单、照片、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哈铁)公(刑技)鉴(理化)字[2016]44号、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689号检验报告:2015年5月28日,公安机关截获从广州市邮寄到哈尔滨市的百世汇通快递公司邮包一个,内装白色晶体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60.31克,其中955.6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5%;10片红色圆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净重0.96克。11.被告人宋立焱的供述:2016年5月初,刘某某找我买毒品。我和王某某联系的是1公斤冰毒,讲好4.8万元,邮寄地址是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融府。我告诉刘某某5万元1公斤。2016年4月30日,刘某某分两次给我汇了2万元。5月7日,刘某某用关某的卡给我汇了1.2万元,另给了我1.3万元现金。5月9日,我通过建设银行卡转给王某某农行卡2.5万元,后来王某某没发货。5月15日,我坐飞机到广州,给王某某打电话,他说最近货紧且质量不好,让我等等。我随后给刘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他同意给我再汇钱。2016年5月31日,刘某某通过转账给我转了3万元。我随后把我的卡给了王某某,让他自己去取2.5万元。2016年6月1日,王某某从我的建行卡转走3万元,我打电话问怎么多转走5000元,第二天,高佬又通过微信红包给我转回来5000元。刘某某给我转账的银行卡我记得叫关某,好像是他的前妻。过了10天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货了,我就按刘某某告诉我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融府让王某某给发到哈尔滨去。5月25日,王某某通过彩信给我发邮单号百世汇通。过了几天,我在网上查询这单货到了哈尔滨,但是刘某某始终没有接到,我就感觉不对,打电话告诉刘某某可能出问题了,让他把电话关了。我这次贩卖的毒品里有一包4.68克毒品和10粒红色片剂都是王某某的女朋友蝴蝶在名都华庭王某某家给我的,我将这些和王某某交给我的20包毒品冰毒一起打包后交给王某某发的。三、2016年6月初,被告人宋立焱为向刘某某贩卖毒品而从王某某处拿到5克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邮寄给刘。6月7日,宋立焱收到刘某某给付的购毒款。翌日,宋立焱在广州市海珠区合生广场E座1502室与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王某某离开后,宋立焱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906.65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6年6月的一天,小二打电话要1公斤冰毒,我到他住的广州市海珠区合生广场E座1502室,我给他18包茶叶袋装的毒品冰毒,每包50克。他将银行卡给我,我分3次转了4万元,转到我两张农行卡上,每笔1.5万元,转到梁某某邮政卡上1万元。我用1317884****和小二1307880****联系的。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6年6月,宋立焱给我邮寄过一包5克毒品冰毒,我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邓家新村柴三水果超市取的这个邮包,内有5克毒品冰毒,白色晶体。我使用关某的银行卡给宋立焱汇过三次钱,2016年6月7日转2.01万元。我给宋立焱现金存过一次钱,分两笔,第一笔是2016年6月7日存1万元,第二笔是存9900元。2016年5月,我给宋立焱汇了两次钱,一次1.2万元、一次2万元。他说回来给我冰毒还我这3.2万元。2016年6月7日,我给宋立焱汇款1万元、9900元、2.01万元,是因为宋立焱给我打电话说毒品丢了,让我再汇钱买毒品,我就又汇了4万元。3.手机通话详单:2016年6月,宋立焱用1307880****、1860460****、13430280014号手机与刘某某、王某某多次通话及互发短信。4.银行卡交易明细、建设银行ATM机监控录像及提取笔录:关某卡号为6217001140025143857的建设银行卡于2016年6月7日给宋立焱卡号为6217001140018154101的账户转2.01万元,刘某某通过建设银行动力支行ATM机向宋立焱银行卡两次存款共1.99万元;宋立焱银行卡于同日分三笔收到4万元。翌日,宋立焱银行卡转出三笔,其中给王某某卡号6228480086743691676、6228480086743691577的账户各转1.5万元,向卡号6221505800004068341的账户转1万元。5.视听资料:王某某持盒子到广州市海珠区合生广场E栋1502房间。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视频资料:2016年6月8日,公安人员搜查宋立焱所住广州市海珠区合生广场E栋1502房,从衣柜抽屉内搜白色晶体1包,在衣柜下层阁搜到白色晶体1小包;在衣柜靠窗边的一侧的顶层阁内搜到纸盒一个,里面有用茶叶袋伪装的白色晶体18包;从宋立焱身上搜出移动电话1部,号码为1860460****和1343028****,予以扣押。7.圆通速递发件联照片(光盘)及南岗禁毒大队情况说明:对宋立焱的手机进行恢复后发现2016年6月2日、6月8日,宋立焱与1819892****圆通刘的通话记录。同时,发现运单号V00167664050,发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电话1343028****,收件人黄勇,电话1563611****,收件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邓家新村柴三水果蔬菜批发市场。宋立焱于2016年6月5日给刘某某1563611****、1300999****发短信均有“V00167664050、圆通、黄勇”内容。通过对V00167664050查询,该件于2016年6月3日由广东省广州市TD客户-公司收件,于6月5日本人签收。8.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1708号化验检验报告及南岗禁毒大队情况说明:2016年6月8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海珠区合生广场E1502室将宋立焱抓获。当场在该室衣柜的抽屉内查获的1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6.57克;在衣柜下层格电饭煲内胆内查获的1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75克;在衣柜靠窗户边顶层格一纸盒内用茶叶袋包装的18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87.33克,含量为61.8%。9.被告人宋立焱的供述:上次的毒品刘某某没有收到,刘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再发,我当时说先给他发点样品。我管王某某要了5克毒品冰毒,通过圆通快递公司给刘某某寄的。收件人是黄生、发件人电话1307880****,收件地址是哈市香坊区邓家新村柴三水果超市。刘某某收到后说再要1公斤冰毒,并给我建行卡汇了4万元。2016年6月8日,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还说要一条冰毒,我和他谈好以3.8万元的价钱购买900克的冰毒。当天中午,王某某到我住的广州市海珠区合生广场E座1502室,给我18包茶叶袋包装的毒品冰毒,每包应该是50克。我把我的建行卡交给他,王某某分三笔提出了4万元。当天下午,我出去买饭时被警察抓获。我被抓之前,给圆通快递打过电话,想发我在广州被缴获的冰毒。我用王某某给我的号码给圆通1819892****打的电话。综上,被告人宋立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371.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96克。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综合证据: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5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接到举报:一名叫宋立焱的男子在哈尔滨市贩卖毒品冰毒。经对宋立焱侦查发现,刘某某与宋立焱联系频繁并有汇款往来,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5月28日,公安人员发现宋立焱在广州市邮寄一百事汇通邮包(邮单号250013222492)到哈尔滨市给刘某某,南岗禁毒大队将该邮包截获。经查验发现960.31克甲基苯丙胺和1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6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禁毒大队在侦办病哥(王某某)等人贩毒案中,技术部门反映,王某某正赶往合生广场的E栋1502房,贩卖约一公斤毒品给下家。该日13时许,通过观看视频监控,公安人员确定王某某携带可疑物品进入合生广场的E栋1502房。王某某离开后,公安人员在广州市海珠区合生广场E座1502房门口将王某某的下家抓获,当场在1502房搜缴出白色晶体2包和用茶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8包。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该下家叫宋立焱。经讯问,宋立焱供述了公安机关截获及扣缴毒品的这两次以外的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他贩卖毒品的行为。2.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宋立焱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7日被行政拘留10日。3.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2016年6月8日,宋立焱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冰毒呈阳性、摇头丸呈阳性。4.毒品入库清单及情况说明:涉案毒品入库情况。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宋立焱的身源情况及现实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焱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在掌握宋立焱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将其抓获。宋立焱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500克的事实,但属于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其辩护人所提宋立焱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宋立焱收取了刘某某支付的毒资后,向王某某购买了用于贩卖的毒品,此时本起贩卖毒品犯罪已经既遂。对其辩护人所提该起犯罪系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宋立焱已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本起毒品犯罪不存在犯意引诱的问题,宋立焱辩护人认为第三起犯罪存在犯意引诱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宋立焱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能坦白部分犯罪,且涉案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立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何富鑫审 判 员 李雪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邢 龙书 记 员 李宇杭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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