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刚、刘俊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曾刚,刘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昭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中心C座11层法定代表人:李博被执行人:曾刚,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俊兰,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刚、刘俊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成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