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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钰与王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钰,王心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227号申请人:王钰,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心君,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钰与被申请人王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心君银行存款1073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熊丹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韶山中路412号1栋801(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02705**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心君银行存款1073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本案保全申请费1056元,已由申请人王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