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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某,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另一诉讼案件将婚生女孙茗璐变更予被执行人抚养,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2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