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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保定鑫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保定鑫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138号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袁海婴,总经理。被告:保定鑫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张菲。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鑫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