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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35号申请人:王磊,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女,系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3月31日经莱州市劳动与交通事故援助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王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共计11000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付清。此款可直接汇入王磊的(中国农业银行莱州支行、账号6228480266588253564)账户。余款申请人王磊自愿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经莱州市劳动与交通事故援助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