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9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与海容泰(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海容泰(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同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9675号原告: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梦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亮,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容泰(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师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同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陈继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与被告海容泰(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同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玥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