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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谭济冬申请庆安县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济冬,庆安县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济冬,庆安县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济冬,庆安县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济冬,庆安县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63号申请人:谭济冬,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庆安县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欣,职务经理。申请人谭济冬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庆安县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贾淑珍所有的坐落于庆建社区丘地号XXXXXX,面积133.72平方米商服、丘地号XXXXXX,面积140.29平方米商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庆安县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9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二、查封申请人谭济冬提供的贾淑珍所有的坐落于庆安县庆建社区丘地号XXXXXX,面积133.72平方米商服、丘地号XXXXXX,面积140.29平方米商服,查封期限12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庆安县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