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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1447李南京与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京,李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447号原告李南京,男,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永红,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南京与被告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李南京于2017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归还所涉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南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南京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南京负担。审判员  温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顺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