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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曾大山、李文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大山,李文全,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振鑫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45号申请人:曾大山,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杨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文全,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文全。被申请人:湖北振鑫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文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曾大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全、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振鑫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325)。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曾大山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大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文全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2、1××号房产(证号:江××1、江××0,建筑面积:28.68平方米、28.68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文全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桥口路××室房产(证号:硚××2,建筑面积:199.41平方米)。三、查封被申请人李文全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室房产(证号:东××3,建筑面积:147.21平方米)。四、查封被申请人李文全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赫山新村××室、××4商铺房产(证号:阳××4、阳××3,建筑面积:28.11平方米、44.59平方米)。五、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振鑫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红安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红安国用(××)第××9,使用权面积:48233平方米]。六、查封被申请人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红安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红安国用(××)第××8,使用权面积:16322平方米]。七、查封被申请人红安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红安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红安国用(××)第××2-1号、第××2-2号、第××2-4号、第××2-5号、第××2-6号、第××2-7号,使用权面积:1173平方米、1127平方米、54216平方米、13677平方米、35849平方米、3969平方米]。上述保全标的限额5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曾大山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