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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赵小全与曲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全,曲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169号原告:赵小全,男,1966年3月3日生,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贤(原告赵小全之外甥),住磐石市。被告:曲少春,男,1965年2月15日生,住磐石市。原告赵小全与被告曲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立案。原告赵小全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全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0元,由赵小全负担365.00元,退还赵小全365.00元。审 判 员  杨本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