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赵小全与曲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全,曲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169号原告:赵小全,男,1966年3月3日生,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贤(原告赵小全之外甥),住磐石市。被告:曲少春,男,1965年2月15日生,住磐石市。原告赵小全与被告曲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立案。原告赵小全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全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0元,由赵小全负担365.00元,退还赵小全365.00元。审 判 员 杨本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