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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金龙、李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李宗,李崇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江北英凯五金建材商行业主,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现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李宗,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李崇苏,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与被执行人李宗、李崇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118519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67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以(2014)甬海执民字第348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繁兴路1幢1层20#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繁兴路1幢1层20#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