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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21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生,住瀍河回族区。被告谭某,女,汉族,1960年9月2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冀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