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21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生,住瀍河回族区。被告谭某,女,汉族,1960年9月2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冀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