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8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吴维照与胡英萍、杨卫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照,胡英萍,杨卫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604号之一原告:吴维照,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英萍,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杨卫江,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吴维照诉被告胡英萍、杨卫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维照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9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维照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翔峰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