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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8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吴维照与胡英萍、杨卫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照,胡英萍,杨卫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604号之一原告:吴维照,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英萍,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杨卫江,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吴维照诉被告胡英萍、杨卫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维照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9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维照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翔峰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