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名山支行与程领、曹列荣、周祥虎、李秀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程领,曹列蓉,周祥虎,李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负责人:曾勇,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程领,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曹列蓉,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周祥虎,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李秀华,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0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领、曹列蓉、周祥虎、李秀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领、曹列蓉、周祥虎、李秀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祥虎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解放分理处621033161000644xxxx账户存款2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敬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