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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万明浩与唐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明浩,唐生凤,万明浩,唐生凤,万明浩,唐生凤,万明浩,唐生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民初1456号原告:万明浩,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生凤,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万明浩与被告唐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明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生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明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缺资金,于2016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即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唐生凤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0日被告唐生凤向原告万明浩借款50000元,被告唐生凤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明浩举示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唐生凤出具的借据一张、滨江国际A区物业服务中心证明一份。经本院审查,前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从原告起诉次日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生凤偿还原告万明浩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7年3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唐生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果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