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少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21民初674号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华委托代理人贾玉波被告:刘少锋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秋玲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取暖费16765元、卫生费500元、楼道电费100元、滞纳金19016元,合计人民币3638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少锋居住在集贤县福利镇府安公寓1单元4楼东门,原告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10年至2014年,被告拖欠五年取暖费、卫生费、楼道电费,经多次催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少锋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取暖费9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54.76元,由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佳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