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信宁与张卫国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信宁,张卫国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22号申请人:郑信宁,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人:张卫国,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申请人郑信宁、张卫国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信宁、张卫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信宁赔偿张卫国: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车损费合计1380元,于2017年4月13日已履行完毕;二、郑信宁、张卫国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