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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义乌市稠江街道东畈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义乌市稠江街道东畈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丽湖名居8幢1402-1408号。法定代表人:钱利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东畈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东畈村。法定代表人:范东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东畈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东畈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款173882.17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694号义乌市稠江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东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269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贵单位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东畈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款173882.17元至本院指定账号。附:(2017)浙0782执269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收款单位: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收款账号:95×××75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