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思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思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11民初1225号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仪雪东。 委托代理人:孙雨,男。 委托代理人:沈颖,女。 被告:于思宇,女。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思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照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雨、沈颖、被告于思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十里锦城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入住十里锦城。现原告已按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却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致电致函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缴纳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物业费1479元,根据物业管理公约,被告没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承担违约金2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物业费1479元及滞纳金20元,共计149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思宇辩称,欠物业费数额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有质量问题,客厅和卧室窗户上面漏雨、墙体长毛,多次找物业,物业让找开发商,开发商也不管;园区什么也没有,设备不齐全,物业费过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居住的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09号14号楼1-10-1十里锦城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按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缴纳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物业费,被告居住的房屋面积为61.64平方米,被告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物业费1479元没有缴纳,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临时管理公约》、被告提供照片一组,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临时管理公约》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现被告违约,其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给付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物业费1479元。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0元的主张,因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对滞纳金的约定条款系格式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房屋质量问题的辩解,因房屋质量问题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园区设备不齐全的辩解,因其园区配套设施不完善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是园区规划设计问题,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思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4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