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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与杨方林、曾红云、红河嘉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杨方林,曾红云,红河嘉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法定代表人徐颖,行长。被执行人杨方林,男,汉族,1973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曾红云,女,汉族,1986年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红河嘉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方林,执行董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与杨方林、曾红云、红河嘉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82373.7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方林、曾红云、红河嘉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982373.72元、诉讼费15330元、保全费5000元及还清款之日止利息。二、该欠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支付31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自2017年5月起,每月20日至少支付50000元,多有多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2执176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