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五均与程红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均,程红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649号原告:李五均,男,57岁,1959年11月13日,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程红娃,男,57岁,1960年2月12日,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汝阳县,原告李五均诉被告程红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五均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五均要求撤回本案追加被告另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五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五均负担。审判员 潘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玺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