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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五均与程红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均,程红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649号原告:李五均,男,57岁,1959年11月13日,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程红娃,男,57岁,1960年2月12日,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汝阳县,原告李五均诉被告程红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五均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五均要求撤回本案追加被告另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五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五均负担。审判员  潘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玺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