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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战怀妍与李宗花、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怀妍,李宗花,张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1民初365号原告:战怀妍,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抚松松城城市规划勘察设计院职员,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李宗花,女,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张惠敏,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战怀妍与被告李宗花、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怀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宗花、张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战怀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1日,李宗花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1日,利息为月息2分,张惠敏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给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宗花、张惠敏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宗花应当承担偿还该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张惠敏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宗花、张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宗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战怀妍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惠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7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李宗花、张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