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素梅与刘吉荣重庆市祥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素梅,重庆市涪陵永发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交通运输产业有限公司,刘吉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监5号原审原告:胡素梅,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永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北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夏道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市祥瑞交通运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花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857-8。法定代表人吴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吉荣,男,1931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原告胡素梅因与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永发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交通运输产业有限公司、刘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涪法民初字第038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陈兴亮审判员  杨 怡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