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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执08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新建申请薛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建,薛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执08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建,男。被执行人薛文民,男。本院在执行王新建申请执行薛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小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希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