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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王某、周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王某,周某,周某1,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周某,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周某1,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1,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周某、周某1、王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某1的存款2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