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燕、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燕,王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35号之一申请人何燕,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王辉,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申请人何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豫1421财保35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王辉驾驶的鲁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何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辉驾驶的鲁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何燕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昕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