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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燕、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燕,王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35号之一申请人何燕,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王辉,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申请人何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豫1421财保35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王辉驾驶的鲁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何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辉驾驶的鲁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何燕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昕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