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温祖连与谢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祖连,谢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民初212号原告温祖连,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谢小珍,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原告温祖连与被告谢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祖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小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祖连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谢小珍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期时间半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谢小珍归还原告温祖连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温祖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被告谢小珍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谢小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20日,被告谢小珍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均未归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谢小珍归还原告温祖连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谢小珍向原告温祖连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谢小珍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小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温祖连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小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标生代理审判员 胡建芳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