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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诉被告向高静、王瑞、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向高静,王瑞,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2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111号。负责人:廖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高静,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王瑞,女,羌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一号。法定代表人:万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诉被告向高静、王瑞、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没有按时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