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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库伦旗互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宝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732号原告库伦旗互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法院家属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孙广有职位:经理被告宝山,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互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互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互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互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淑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达布希拉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