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瑞敏与陈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敏,陈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692号原告:陈瑞敏,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范县陈庄镇中心校教师,住范县新区。被告:陈相光,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范县黄河河务局职工,住范县新区。原告陈瑞敏与被告陈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相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瑞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相光偿还借款本金20.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日,陈相光向原告借款20.5万元,当日陈相光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原告于当日将20.5万元现金出借给陈相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陈瑞敏依法提交借款借据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陈相光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20.5万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相光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瑞敏借款20.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被告陈相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赞 来源:百度“”